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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由也要容忍——记者就“张继科事件”发文并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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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仝宗锦,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4年)、法学硕士(2000年),哈佛大学法学硕士(2011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1997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2010年),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2013年)。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比较法、法律理论等,有著译作、论文、评论若干,实务领域为刑事和民商事诉讼方向,曾办理诸多影响性案件。

关于“张继科事件”中记者有关发文是否侵权的问题,昨天我写了一个帖子,试图论证李微敖记者的发文并无不当。不少朋友并未被我说服,有的朋友还提出了直言不讳的批评意见。表示感谢之余,可能仍有必要再作一些回应和解释。毕竟,虽然没有人能够掌握最终真理,达成共识也未必可能,但是交流大概总是有益的。

1.不少朋友主要的质疑逻辑是,所涉及对象本人是无辜的,设身处地,你想想她是否愿意被提及,因此应该事先征得她的同意才能发帖。个人的私密生活、私人安宁不想被公众获悉和打扰,本身当然是非常重要和正当的利益,因此法律设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原则上,在作出影响到一个人利益的行为时,要事先听取她(或他)的意见。当行为者是政府时,这一听取相对人意见则构成行政法上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部分。但是,承认一种权利的正当,也要意识到,由于社会共同体社群生活的固有属性,人和人是共同嵌在这个有机体当中的。人们的权利和权利之间,自由和自由之间,是共存交织在一起的,是时常可能冲突且打架的。这就是所谓权利的交互性。例如,摄影师在街拍的时候,不可能事先征询每个被拍者的同意,演讲者在公共场合演讲时,不可能事先征询每个在场听众的同意,游-行者表达意见时,也不可能事先征询可能交通受阻的每位司机和路人,等等。简单地讲,你的权利是正当的,但是旁人的权利也可能是正当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你能说出你那种权利很重要,因为谁都可能认为自己的权利重要,而在于你是否能意识到权利交互和冲突的固有状况,以及提出权利之间界限的客观化论证。自己的权利固然重要,但是旁人的权利也并非不重要,因此才需要容忍,才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的边界。由此也可见严复先生当年将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实在是理解了其中真味。

2.具体到这个事情,一边的利益是隐私权,一边的利益则是言论和新闻自由,后者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边是某种消极权利,一边是积极权利。不被打扰是权利,可是如果言论或新闻报道需要事先征求所有被报道者的同意才能言说,那么基本上也就没有言论和新闻了。因此,才需要法律来划定边界。在这个问题上,对于被牵涉者的同情当然有其理据,但是,人之所以成为有理性的万物之灵,恰恰在于,我们能超越自己的固有身份、地位、经历等等所带来的个人情感乃至偏见,而进入到某种公共理性当中。公共理性意味着我们需要克制个人偏见和私人利益。现代社会当中,法律原则即被赋予承担这样所谓“克己复礼”社会整合的角色,当然它常常也成为了不可承受之重。法律需要人们超越个人偏好,成为构建重叠共识道德共识的基础。

3.因此,讨论有关问题的关键,即在于,记者的行为是否逾越了法律的界限。我昨天的帖子已经论证,记者基于本应公布的判决书,以一种不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保护性措施,准确提及有关事实,并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引用判决书中的事实大致都采取了相似立场。关于引用已决案件判决书所载事实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问题,只要不歪曲事实大致就不构成侵权。最新的一个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九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中,并未提及这个判决书是否得到公布的要求。

第九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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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然,有关案例显示,如实引用判决书并不一定绝对不侵权,如果基于恶意散播隐私或个人信息,那也依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提醒我们,任何法律原则,包括上述最高法院所设定的权利界限规则,依然可能随着具体情形的变化发生解释和适用上的变化。因此我们依然有必要具体考虑和分析这个事情当中记者是否是恶意的,他的发帖是否过分和适当。关于这个问题,我昨天的帖子已经有简单的分析。简单来看,虽然我也同情景女士,但我不认为记者的有关发文构成侵权。我也相信如果提起有关诉讼,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其实任何辩论也都大致反映了辩论者的偏好。我不敢声称我是正确的。但是我觉得主张什么,大致都需要拿出主张的依据来。例如,如果要讨论隐私权的问题,由于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那么就要拿出所谓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找找有关案例,如果还没有,那么给予法理论证。如果要讨论新闻伦理的问题,那也要给出新闻著作或文章或实践有没有什么共识性的原则。如果要讨论生活伦理学上的原则,那也要说个一二三。我觉得只要摆事实讲道理都挺好的。人都是有偏好甚至偏见的,比方说我自己,我觉得我可能比较偏爱言论自由。我也知道,言论自由的地位价值本身也是有地方性的。例如美国和欧洲的情况就不太一样。中国的有关问题就更麻烦了。因其麻烦,我们每个人才不要那么笃定,那么觉得只要对方不赞成自己,就都一个个是SB。所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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