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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生产玩具枪获刑14年,自嘲“我造的‘枪’能装备一个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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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造的‘枪’能装备一个师。” 福建晋江人黄河自嘲地说,“但我认为我无罪,还要继续申诉。” 2003年9月,黄河开办了一家玩具厂,主要生产玩具火车和玩具枪。2011年7月,黄河被刑拘,警方查抄玩具厂时起获近2万支塑料玩具枪,其中6103支被认定系具有致伤力的枪支。2012年,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上诉被驳回。2022年12月,经过4次减刑后黄河刑满获释,67岁的黄河决定继续申诉。

4月9日 ,“玩具厂造的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话题上了多个平台热搜,引发网友热议。这让一度消失在人们视野中的“玩具枪也是枪?”“玩塑料枪也判重刑?”的话题再度进入大众视野。

玩具厂成“兵工厂”,老板获刑14年

黄河仅有初中学历,早年在国企做电工。2003年9月,他在村里开办了一家玩具厂,生产的黄河牌玩具枪一度远销捷克、菲律宾等国。2011年4月,黄河的一个下游经销商在河南许昌被警方抓获。当年7月,黄河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抄他的玩具厂时,起获了近两万支塑料玩具枪,后认定其中6103支是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其中,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在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的一篇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中国司法机关此前对枪支的认定,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上述论文称,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目前的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到底有多大的致伤力?经试验测定,它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有观点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标准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黄河认为,这是“两高”对以往枪支判定标准过低所带来的打击面过大过重问题的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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