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洋案”宣判后寻子家长晕倒送医,律师:难在拐骗拐卖两罪无法合一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0月13日下午,经过40分钟的法庭程序,“孙海洋寻子”案一审宣判。嫌疑人吴某龙因拐骗孙卓、符建涛,以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孙家、符家各42万元;嫌疑人吴某光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开庭前两个小时,20多位寻亲人士已在庭外等候。孙海洋出庭向他们通报判决结果时,现场一度出现情绪失控,寻子家长杜小华在聚集圈内晕倒,被抬到旁边草坪。孙海洋哭泣着告诉大家“我尽力了”,之后表示要抗诉。
“拐了两个孩子,家人辛苦寻找14年,人贩子只被判了5年,我们都想不通。”现场的寻亲者认为,拐骗罪和拐卖罪罪名不同,量刑差别很大,但行为本身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他们“感到一种分裂感”。
对此,律师周兆成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向封面新闻记者详细解释了两个罪名的由来以及可能会调整的方向。
现场的寻人启事(石伟摄影)
律师:
拐骗罪、拐卖罪难以两罪合一 建议对拐骗罪根据伤害程度提高量刑
寻亲者们有一个共同的困惑:拐骗和拐卖造成的伤害一样,为何量刑差别这么大。
在此前的采访和公开发言时,孙海洋和杜小华多次主张“拐骗就是拐卖,两罪同罚”。14日,两人以及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各自发布视频,他们重申了这个观点,表示将进行抗诉。
对此,律师周兆成介绍,现行法律中的拐骗罪和拐卖罪,在犯罪手段方面有相同或者重叠,比如孙海洋案中,吴某龙多次以糖果诱骗孙卓,之后将其带走,比如另一个被拐骗的小孩符建涛,吴某龙当时是本小区的保安,以“带你去看小狗”的名义将其拐走。两个未成年人,都是被成年人诱骗、控制,之后送给别人抚养。
“两个罪名定罪区别,一方面是作案动机,一方面是实际上是否有金钱交易,要综合考虑。”周兆成介绍,拐卖罪的作案动机是以牟利为目的,是冲着卖孩子去作案,即便最后因为卖不出去或者别的原因,孩子送给别人抚养或者自己抚养了,没有实质性的金钱交易环节,也算作拐卖罪。反过来,如果确实只为了拐骗孩子抚养,但后来接受了好处费、感谢费,也视作拐卖。如果上述条件都没有,只能认定为拐骗。
“警方会综合调查他所有的情况和行为逻辑。很多人贩子落网后会辩称是拐骗不是拐卖,但你有前科,或者陆续拐了好几个孩子都送给别人抚养,单纯说是替别人做好事,是说不通的。”周兆成介绍,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人证、物证确认动机。从目前披露的公共信息看,孙海洋案应该是没有其他证人或者金钱交易证据,判罚是依法作出的。
“拐骗罪定格就是5年,拐卖罪最高可判死刑,在立法过程中考虑了当时社会背景。”周兆成介绍,当时拐卖行为猖獗,不为牟利的拐骗情况相对少,所以区别设立了两个罪名,拐卖罪的惩罚标准高,拐卖罪的惩罚标准低。另外就是考虑到,当时确实有很多家庭出于封建传统观念,从拐骗、拐卖者手里接收了孩子,如果全部按照拐骗罪量刑,打击面太大。
“从受害人本人及家属感受考虑,两种行为造成的伤害确实一样,但笼统要求两罪同罚,不太现实。”周兆成认为,孙海洋案中同一个作案者短期内连续作案两次,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立法、司法层面可以把案件危害程度纳入量刑考虑,提高量刑,惩处犯罪同时考虑受害者的感受。
“后期如果找到证人或者金钱交易证据,还是可以改判。另外,看到家属说吴某龙为了控制小孩,有过殴打、藏匿行为,可以追诉他非法拘禁等罪名。”周兆成认为,这次的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家属及律师还有努力的空间。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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